经济合同与标书是规定有关方面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,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因此表示合同、标书条款的文体应是正式的、古朴的,用词严谨庄重;思维填密,无懈可击;层次分明,逻辑性强。这些特点对合同和标书翻译不无指导意义。
合同、标书的文字类似法律翻译的条文,属庄严朴实文体,既没有文学翻译上各种修饰性描写、比喻和夸张等修辞手法,也没有日常口译翻译中的方言、俚语、亲昵语和粗俗表达方式。合同标书在用词方面多采用来源于拉丁语的正规词语,如用commence代begin,occasion代cause,obtain代get,耐lever代send to,construe代explain, in accordance with代according to, prior to代before等。不仅如此,一些在普通英语中已经废弃不用的表达方式,在这里还继续保留使用,如用pursuant to,而不用一般的according to,following用notwithstanding,而不用常用的in spite of。通常表示日期用July 15,1991或15 July,1991这种简单方式,而在标书中却还使用the 15th day of July,1991这种非常正式的表达方式。
另外thereby(=by it,by them),thereof(=of it, of them),therein, thereto,thereunder,therewith等“there+preposition”构成的词也仅柱经济合同、标书以及法律条文中才能见到。